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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传人
陈云务实理政
时间:2017-12-01 14:49 来源: 作者: 点击:

       陈云在中央苏区工作期间,担任过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党团书记、中共中央白区工作部部长等职,为巩固和建设苏维埃政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大力提倡和实行调查研究。这种“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求实精神,在他对苏区《劳动法》的修改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个劳动法是在上海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共产国际远东局共同商议起草制定的,体现了保障工人阶级的权益和工会组织的权利。1932年1月1日《劳动法》生效以后,苏区工会组织为贯彻劳动法、改善工人劳动条件、改善生活待遇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激发了工人的生产、革命的积极性,支援了革命战争。
       但是,这个《劳动法》照抄了苏联的《劳动法》,没有从中国当时的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实际出发。当时的革命根据地多是在山区或几省交界的边陲地区,处于经济落后的农村,基本上没有现代工业,只有规模不大的手工业和家庭工业,劳动时间很难作固定的规定。但《劳动法》不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而是机械地规定成年工人一律每曰工作8个小时,青工6小时,童工4小时。《劳动法》还规定了过多的休息时间,如规定“工人每周经常须有继续不断的42小时连续休息”,“工人继续工作6个月以上者至少须有两个星期的例假”等,最后造成中共中央照搬苏联《劳动法》,而根据地又照搬“一苏大”的《劳动法》,脱离了中国的实际。执行的结果,汀州、瑞金、会昌、石城等地不少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师傅不愿带徒工,有的县只有几个学徒工,农民不愿雇用牧童,牧童也失业。
       1933年1月中旬,奉中共中央委派,陈云千里迢迢由上海来到红都瑞金,出任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副委员长兼党团书记。
       进人中央苏区工作一段时间后,陈云很快发现了《劳动法》存在的诸多问题。1933年4月25日,他在苏区中央局机关报《斗争》第9期上发表了《苏区工人的经济斗争》一文,对“左”倾教条主义一些做法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在领导工人的经济斗争中,还存在着另一种极端危险的‘左’的错误倾向。这种倾向,表现在只看到行业的狭小的经济利益,妨碍了发展苏区经济、巩固苏维埃政权的根本利益。……这种‘左’的错误非但不能提高工人阶级的觉悟和积极性,相反地,只能发展一部份工人不正确的浪漫生活。而且,这种‘左’的错误,使许多企业和作坊倒闭,资本家乘机提高物价,并欺骗工人,使工人脱离党和工会的领导。所以,这种‘左’的错误领导,是破坏苏区经济发展,破坏工农联盟,破坏苏维埃政权,破坏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的。”
       为纠正实际工作中的“左”倾教条主义错误,陈云还以全总党团书记的身份,深入商店、作坊、果园等工人劳作的第一线,强力检查、督导工会工作。在巡视工作中,他发现中央苏区所订的职工合同“都是照抄劳动法和江西、福建两省工会所发的斗争纲领,所以大半是千篇一律,没有地方性,没有企业的特殊性,没有时间性”,所以“不能适合当时企业的实际情形”,“好些没有实行”  陈云指出这种错误的来源是:“由于我们在领导工人经济斗争中间,采取官僚主义态度,并不深入群众,不去估量商店、作坊各种不同的实际情况,只是提出一般的并不适合每企业的笼统的要求和纲领。所以,各业的集体合同虽然不断地订立,但是每个行业工人的迫切要求仍是没有解决。”针对这种脱离实际的教条主义,陈云要求:“党和工会对经济斗争的领导,必须纠正官僚主义。要重新审查各业集体合同的具体条文,审慎地了解各业的每个商店、作坊的经济能力,依照实际情形,规定适合于每个企业的经济要求。不能不顾实际情况,不体现出各企业的不同工人的具体要求,千篇一律地抄录劳动法。”
       为了纠正实际工作中的教条主义和官僚主义,陈云还在汀州亲自指导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1933年7月2日,他在苏区中央局机关报《斗争》第18期上发表《怎样订立劳动合同》一文,介绍了他领导京果业订立合同的办法。
       陈云指出,中央苏区的职工会过去虽然领导工人与雇主订立了许多合同,但是很多合同的条文,都是照抄《劳动法》和江西、福建两省工会所发的斗争纲领,所以大半是千篇一律,没有地方性,没有企业的特殊性,没有时间性。
       陈云认为,合同的条文所以如此呆板,或者不能适合当时企业的实际情形,这是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工会领导机关没有发动群众积极讨论,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没有清楚地估计到合同上的每一条文必须是群众最迫切的要求。工会领导机关常常拿了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文交到群众会上去讨论,就是这样的“讨论”,也常常变成简单的“赞成的举手”,马马虎虎“通过”。现在虽然还没有关于劳动合同实行情况的充分材料,但从汀州一部分劳动合同来看,好些没有实行。其原因,一方面是资本家的怠工破坏,另一方面是有些合同的条文就连工人也感觉到难于实行。如店员和木船工人都机械规定八小时工作制和星期日休息。这就不能动员工人积极地为自己合同的每一条文的实现而斗争。这是过去签订合同中普遍存在的毛病。
       鉴于上述情况,陈云带着“怎样订立合同”这个问题,于1933年6月到汀州考察。他首先找到两个党员,详细问了现在京果业的营业情形,生意的利润;问了上半年所订的合同是否每一条文都实行;问了工人对于“五一”代表大会的态度,对于企业在现在情形下订立合同的意见和要求。经过了解,知道了红军与白军在水西渡打仗之后,国民党对于苏区经济的流通加紧封锁,许多货物因为不能从上杭运来,汀州店铺只好从宁化等地远道买进,或者仅向上杭来的挑贩买货。在成本提高、营业减少的情形下,有些资本家借口封锁故意不进货。许多工人觉得,工资等等的要求,现在企业是不能担负了,按照企业现在的情形,即使工人不吃老板饭,不拿工资,给老板无代价的工作,老板仍要亏本。陈云还了解到,四、五、六这三个月是该业生意清淡的时期,加上上杭完全封锁的特殊情形,更增加了经营的困难。
       经过这个考察,陈云对于企业情形和工人情绪有了大概的了解,做到中有数。
       为加强支部XfI-人订合同的领导,以党支部为中心去动员群众,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陈云在京果业亲自召开了3次党支部会议。在;一次支部会上,陈云详细地说明了“五一”代表大会关于纠正“左”倾的决议及新起草的《劳动法草案》的几个主要条文,并且详细地考察了每个党员对于“五一”代表大会决议和《劳动法草案》了解的程度,诚恳地要求他们把每个细小的怀疑都提出来讨论。经过两个半钟头的讨论,统一了全体与会者对新起草的《劳动法草案》的认识。第二次党支部会,党员报告各店上半年签订的合同执行情况,大多数党员对工资、工作时间、星期日休息、例假、社会保险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致主张修订出一个临时性的合同。在陈云的引导下,支部集思广益,把党员提出的意见,归纳为六七个主要条文,由党员到工人中征求意见。第三三次支部会,根据支部提出的意见,并考虑工人群众的要求,拟定了合同的条文,党员再一次分头征求工人意见,然后经过京果业工会支部全体大会讨论,通过了合同的条文。就这样,经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复讨论,征求意见,汀州京果业订立了一个符合实际的、灵活而富有弹性的合同。
       为了用汀州的典型经验推动面上的工作,陈云随文还拟了一个合同样板,给根据地的工人与雇主签订较为切实可行的劳动合同时作参考。此后,苏区的学徒工逐渐增加,工会工作也有改善。
       陈云的努力得到了毛泽东、张闻天、刘少奇等领导的支持。1933年5月,在瑞金召开的中国农业工人:.店员和手工艺工人代表大会上,全总苏区执行局检讨了千篇一律地照抄和机械地执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错误。
       1933年3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38次例会决定修改《劳动法》,并于同年4月组成修改《劳动法》的起草委员会。10月2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重新颁布了经过修改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宣布1931年12月1日颁布施行《劳动法》作废。经过修正的《劳动法》,修改了某些脱离苏区实际的、经济要求过高的条文,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左”倾劳动政策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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